「宁聚·案速递」报道,针对热门短剧几元甚至免费观看的现象,法官提醒,这可能涉及侵权行为。观众应尊重知识产权,选择正版渠道观看,支持创作者和版权方的合法权益,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。
近年来,网络短剧因满足当今快节奏生活下观众情感需求、碎片化娱乐需求而迅猛崛起,剧情紧凑、高频反转的“爽剧”每每让观看者上头,然付费观看仍是短剧的主要盈利模式,短剧短则四五十集,长则上百集,完整观看完一部剧动辄花费上百元,而在盗版网店仅需几元即可获得全集,甚至有一些盗版网站可免费获取盗版资源,由此也滋生出盗版乱象。
近期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)审结了一起电商平台网店销售盗版短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。
案情回放
原告A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短剧制作的头部影视公司,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。2023年3月20日,原告与案外人D公司合作制作了一部99集的短剧。根据合同约定,原告享有该短剧的著作权,以分成方式结算该短剧作品产生的合作收益。
该短剧制作完成后,于2023年7月13日,通过微信视频小程序进行了备案和首次发布,并设置了有偿观看,从第10集开始收费,每集的观看价格为210豆(等同2.1元),全剧为189元。
经调查,原告发现被告B商行未经许可,在C平台开设的素材店铺以极低的价格(6.88元)通过发送网盘链接的方式向公众出售盗版短剧。截至商品销售链接下架之日,被告实际共销售174件,销售金额共计883.56元。原告亦认为,C平台未履行平台监管职责,存在管理过错,应与被告B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。
人民法院审理
案件受理后,在承办法官主持之下,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,在B商行认可侵权事实及后果的前提下,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重点分析,释明应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、商业价值及许可费,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、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。经过多轮调解,最终原告A公司和被告B商行达成和解,被告B商行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,000元。C平台在法院通知后及时对商品销售链接进行了禁售处理,防止了损害扩大,履行了平台的法定义务,后原告亦撤回了对C平台的起诉。
法官说法
随着网络短剧的迅速崛起,盗版短剧如影随形,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。盗版短剧因价格极低、平台统一、不分设备、网站稳定等原因一路畅销,屡禁不止。在盗版乱象下,观众打破了付费习惯,短剧的行业生态随之被扰乱,由此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。
01
对版权方而言
其智力成果无法得到保护,经济收益大打折扣,继而创作积极性可能大幅降低,无法保障持续的创作。
02
对商家而言
其售卖盗版短剧,构成著作权民事侵权,需要承担民事责任,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刑。
03
对消费者而言
看似以较低成本追完全集,但从长远来看,劣币驱逐良币后,版权质量将大幅下降,无法获得高质量的观影体验。
04
对短剧平台而言
短剧质量下降,将使用户粘性降低。
综上,版权市场将无法健康、有序运行。
短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,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:
消费者应自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支持正版;
商家要尊重他人智慧成果,不做盗版短剧的传播者;
电商平台可以针对盗版问题简化投诉流程,提升处理速度;
版权方一方面需要不断拓宽和丰富短剧题材,提升内容的广度和深度;另一方面也要逐步优化正版短剧的定价策略,降低观众的观看门槛;
相信在多方联动和各方支持下,司法部门共同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与版权保护宣传力度,短剧行业将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供稿 | 商事审判庭(互联网案件审判庭)
文字|齐赛赛
编辑 | 梁哲浩 谢钱钱